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吴铁砚局长-头部

访谈时间:7月28日上午09:30-10:30
访谈嘉宾:吴铁砚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  
特约嘉宾:孙薇(海南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访谈内容:谈“宣贯修订后的新《邮政法》,依法保障和发展我省邮政事业”,就加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 (09:25:28) 南海网访谈即将开始。
[主持人] (09:39:02)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进入今天的新闻会客厅。历经十年修订,新《邮政法》于今年4月24日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正式实行。20多年来我国邮政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邮政改革也得到一定进展,那么,与86年《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做出哪些修订?对我国邮政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吴局长,欢迎您!
[吴铁砚] (09:40:1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来到南海网新闻会客厅,这是我第二次来到这里与网友在线交流,感谢广大网友对邮政事业的支持,要想通过邮政法的宣传贯彻让大家都知道了解邮政法。邮政法的修订丰富和完善了邮政法制体系,是我国邮政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将发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能在网上与网友交流,要感谢南海网的大力支持,同时再次感谢网友的支持和参与。
[主持人] (09:40:38) 回顾邮政事业的发展,建国初期,邮政通信网基础差,网点少,设备旧。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邮政发展很快,网络四通八达,覆盖全国,联通世界。发展到现在,人们也会发现,时代的发展,我们身边邮政业务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我想请问吴局长,在您眼中,中国邮政发展是怎样一个轨迹?
[吴铁砚] (09:44:55)

  (图为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

  邮政还是变化很大的。因为邮政是个老行业。这里我主要想讲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体制上的变化,邮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长期以来,邮政是邮电合一、政企合一,1998年,政府对邮政体制做了重大改革就是邮电分营,2006年又继续推进改革,进行了政企分开,形成了现在的邮政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就是省邮政管理局和省邮政公司,管理局是邮政行业的管理部门,履行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省邮政公司是企业,承担了国家规定的普遍服务义务,同时从事邮政业务,包括邮政储蓄,还有快递物流业务等业务的经营。

  二是从业务发展和经验规模上来讲,有了长足的发展。从业务发展轨迹上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邮政网络不断健全,邮政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邮政的经营规模不断的扩大。我可以给大家一个数字,在改革开放的1978年,全国邮政业务收入只有6亿,而去年达到了1000亿。从业务范围来讲,过去只是提供函件、包裹、汇票、发行服务,这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老百姓写信的人越来越少,寄包裹的人也越来越少,因为商品经济很发达,到处都可以买到东西。但同时经济发展了也给邮政带来一个新的领域,邮政部门长期以来也是在积极地拓展,大力地发展快递、物流、邮政储蓄,这些新的业务已经占到邮政业务的绝大部分,给社会提供了很广阔的服务领域,特别是快递物流业务,中央提出了,要做大做强快递物流,将邮政企业打造成行业龙头企业,并指出这是向现代邮政业转型的方向。

  三是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讲到邮政,就一定要讲到邮政的普遍服务,这是邮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有效实施和推进普遍服务,实现邮政普遍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和普惠、公平,这是邮政的使命。现在我国邮政网点有6万个,70%都在农村,邮政从业人员大概有78万人,40%也在农村,长期以来,邮政服务“三农”领域作了很多工作,最近国家在青岛召开了关于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经验会,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张德江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我们省政府也召开了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工作会,林方略副省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这是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地肯定,农村邮政物流已经成为农村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这同时也为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我们已经提出要统筹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和邮政普遍服务,一并考虑“三农服务站”和“村邮站”的建设,在农村建设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这样一方面通过物流,解决农民卖难买难问题,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左为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 右为海南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薇)
[主持人] (09:45:12) 今天新闻会客厅还请到了求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薇,接下来有请孙律师就《邮政法》相关问题与吴局长进行互动。
[孙薇] (09:45:38) 今年的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邮政法》。新旧《邮政法》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有何重要意义?
[吴铁砚] (09:51:26)

  这个问题,我想从《邮政法》的修订背景谈起。修订前的《邮政法》,也就是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1986年《邮政法》)共八章四十四条,从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以及邮件损失赔偿等方面,对邮政服务做了规定。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1986年《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关于邮政业务资费的规定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不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订1986年《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9年4月,国家邮政局启动了1986年《邮政法》的修订工作。历经了十年的时间,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地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地修订完善,新的《邮政法》终于在今年的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邮政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我国邮政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邮政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提供更高水平的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迫切要求。

  新《邮政法》完善充实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国政府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新阶段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新《邮政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邮政普遍服务制度,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基本而有保障的邮政服务。新《邮政法》为促进邮政行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邮政法》明确了邮政业的范围,确认了快递业务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这些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邮政市场秩序,推动我国邮政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邮政法》健全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维护用户权益的管理制度。新《邮政法》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了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

  (左为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 右为海南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薇)

[孙薇] (09:51:58) 吴局长刚才在新邮政法变化方面详细解答了几个方面,修订后邮政法最大特点是什么?核心是什么?
[吴铁砚] (09:53:32)

  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邮政业的科学发展。总的来看,这部法律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修订后的《邮政法》借鉴世界邮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设计,形成了邮政业法制基础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

  其核心内容:一是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三是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左为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

[孙薇] (09:53:41) 据我所知,新《邮政法》里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关于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请问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吴铁砚] (09:56:47)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快递市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5000多家,从业人员30余万人,年增长速度在20%以上,年营业额达到400亿元。我省的快递市场目前登记备案的企业有70家,但据我所知实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远不止这个数字,2008年,我省的规模以上的快递企业的业务收入突破了1亿元,近2、3年来年增长速度都保持在25%以上。

  快递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快递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让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对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加强监管。《邮政法》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也是根据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的。

  《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六项条件,这六项条件涉及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抓紧起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在《邮政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均等机会,使其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有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孙薇] (09:57:07) 新《邮政法》实施后,快递市场的各类从业企业该如何应对?您对于快递企业贯彻《邮政法》有哪些建议?
[吴铁砚] (09:59:23)

  《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首先应该认真学习《邮政法》,深入领会《邮政法》的立法宗旨,了解法律赋予快递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要自觉守法、用法,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改善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邮政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工作,确保合法经营。

  为了让企业更加理解《邮政法》有关快递业务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着手《邮政法》释义和《邮政法》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省邮政管理局层面,我们组织省快递行业协会、邮政社会监督员,以及省邮政公司和各快递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新《邮政法》的学习研讨。6月18日和25日,省管理局会同省快递协会分别在海口和三亚,召开了两次的快递企业负责人学习新《邮政法》的研讨会,对136名快递企业高管进行了培训,并于7月2至3日在海口召开2009年全省邮政特邀监督员培训会,组织全体33名邮政特邀监督员学习了《邮政法》。

  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中的竞争性业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监管。邮政管理局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尊重企业自主权,发挥企业积极性,着力于创造环境、制定规则、维护秩序,努力建设完善行业法规体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孙薇] (09:59:46) 我注意邮政法出现了邮政普遍服务这一项,您能不能跟我们网友说一下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什么?新《邮政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邮政普遍服务具有什么现实意义?
[吴铁砚] (10:01:40)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一个国家以合理的价格,为其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通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因此,加强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这次修订《邮政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邮政法》前四章,主要内容都是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而在全法中,邮政普遍服务这个词共提及32次,涉及条款17条。足以看出邮政普遍服务在《邮政法》中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法》的核心内容:一是修订后的《邮政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定义、承担主体和业务范围。二是赋予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监管体系,为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和保障邮政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三是规定了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加强了邮政服务终端建设维护方面的规定,在邮政营业场所的征收还建和信报箱的设置,扶持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左为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吴铁砚   右为海南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薇)

[孙薇] (10:05:58) 通过吴局长给我们讲解以上相关规定让我们感觉到很温暖,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条规定您如何理解?
[吴铁砚] (10:07:31)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赔偿依据。平常邮件特点是便宜快捷,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网民对于平常邮件赔偿问题有些意见,我们是理解的。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加大《邮政法》宣传,使群众了解邮政业务特点和操作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努力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提高邮件寄递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提高邮政服务能力,以《邮政法》施行为契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邮政服务的保障和监督,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孙薇] (10:08:28) 我们知道农村和边远地区对邮政普遍服务急需,新《邮政法》在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吴铁砚] (10:10:11)

  《邮政法》在保障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对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居民享受最基本的邮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邮政法》专有一章对邮政设施做出了规定。

  在第四章邮政设施中,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落后及历史欠帐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在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订案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邮政管理局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目前,全省设立邮政局所450个,平均服务半径4.92公里,平均服务人口1.86万人,城乡投递段道856条,邮路里程33606公里,全省201个乡镇全部实现通邮,2531个建制村通邮率99%。

  我们现正主要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村邮站”的建设,继续提升我们的邮政网络末端服务能力,将服务能力继续向自然村纵深延伸,今年年初,我们与农业厅联合发文《关于大力发展农村通邮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正式启动我省村邮站试点建设工作,现在我们又继续创新和拓展工作思路,要统筹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和邮政普遍服务,一并考虑“三农服务站”和“村邮站”的建设,在农村建设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这都是一些有益的探索,待建设模式成熟后,我们还要考虑将其写入地方邮政法规之中。

[孙薇] (10:12:09) 新《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有人认为是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您对此如何评价?
[吴铁砚] (10:13:47)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必须强调的是,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外资快递企业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快递市场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今后,外资快递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孙薇] (10:14:01) 邮政管理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新的《邮政法》?有什么具体措施?
[吴铁砚] (10:18:38)

  为全面做好新《邮政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邮政管理局作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实现“配套法规完备、发展规划明确、执法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有力、诚信机制健全、安全机制到位”的工作目标,一是针对“系统内部、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开展了三个阶段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是加强配套法规建设。抓好《邮政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3部配套法规的实施工作,重点开展侵犯信件专营权检查、普遍服务标准检查,和依法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全力抓好与配套法规相衔接的地方法规的建设,按照“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年底前完成《海南省邮政条例》立法工作。

  三是加强规划建设。着手编制“海南省邮政物流支持‘三农’总体规划”,全面规划我省邮政物流支持“三农”的整体布局、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市场定位、网点功能和科技支撑,并结合“村邮站”的建设,统筹安排,共同建设,共同推进。同时加快研究编制“海南省快递服务发展规划”,促进快递物流发展。

  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员的有效监督作用,协助开展以邮政营业、邮件时限、投递服务质量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省统计调查大队,开展我省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评价功能,促进普遍服务质量的提高,实现联手监管,借力监管。加强12305申诉受理工作,推进12305与12315受理平台衔接,着力解决邮、快件时限延迟、丢失损毁和赔偿难的“两多一难”问题,加强对邮政产品价格的检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以标准规范发展。加快推进快递企业达标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积极推进快递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坚持持证率是市场准入的硬指标,统筹协调技能鉴定和市场准入工作。六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快递市场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办法”、“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孙薇] (10:18:55) 看起来我们省邮政管理部门为迎接今年十月一日新《邮政法》的实施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
[主持人] (10:19:34) 刚刚我们孙律师就新《邮政法》进行了很多咨询,看来孙律师做了大量的准备,吴局长对新《邮政法》具体内容也做了详细解读。现在有些网友提出了几个问题,想在线咨询一下,有一个网友问,中国邮政经营分业经营会不会降低邮政普遍服务的水平?
[吴铁砚] (10:21:07)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邮政法》为什么规定邮政企业要实行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分业经营。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按照各自的客观规律科学发展。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由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的发展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对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责任,同时建立快递等竞争性服务由市场主导、有序竞争的发展机制。

  分业经营可以避免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经营帐目情况会更加清晰,有利于财政的补贴,也有利于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从长远看,既有利于普遍服务的发展,也有利于邮政企业竞争性业务发展。

  国家即将颁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邮政管理部门会根据职责,通过建立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普遍服务监督体系,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督促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障普遍服务水平。

[主持人] (10:21:17) 这里还有网友问,新《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专营,请问专营的范围是什么?
[吴铁砚] (10:22:21)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保留了邮政企业对一定范围内信件寄递业务专营的制度。随着世界邮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目前,《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稳妥处理。
[主持人] (10:22:36) 这里有一个网友问,50万的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是否对经营规模较小民营快递企业造成很大影响?
[吴铁砚] (10:24:37)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10:24:57) 现在城市中有些居民楼没有信报箱,造成住户迟迟不能通邮,群众很有意见。为解决这些问题邮政法作了哪些规定?
[吴铁砚] (10:26:33)

  信报箱作为邮政服务的最后终端,对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基本的邮政服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不明,长期以来,信报箱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据2007年的统计,全国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率只有39%。通邮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基于信报箱对邮政服务的重要意义,针对信报箱建设的症结所在,《邮政法》首次明确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的建设责任。《邮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修订案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有了这样细致全面的规定,相信困扰邮政服务已久的信报箱建设问题能很快得到解决,群众通邮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目前,我们正积极协调建设部门,出台相关具体的操作办法。

[主持人] (10:26:59) 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业务带来很大不便。新《邮政法》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吴铁砚] (10:28:24)

  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邮政法》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主持人] (10:28:44) 非常感谢吴局长以及孙律师做客我们的新闻会客厅,相信今年10月1号颁布新《邮政法》以后,邮政事业会发展越来越好,感谢各位网友参与。再见!
 
图片直播
 
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南海网 版权所有 @2011-2020
电话:(86)0898-66810302  传真:0898-6681054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邮编:570216
提示:浏览本站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